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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武漢9月1日電 見習記者劉志月 通訊員王田甜 今天下午,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中防瑞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、武漢中防瑞達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,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法院認定武漢兩家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及侵害了原告商標專用權,判令兩被告共計賠償原告89.25萬元。
  2014年3月11日,原告海寧公司向武漢市中院提起訴訟,稱其2013年1月獲得“海寧中國皮革城”的商標專有權,兩被告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,擅自將位於武漢市漢陽區漢陽大道鐘家村中防地下商街市場命名為“海寧皮革城”“中防海寧皮革城”,並對外運營,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、商標法的相關規定,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及侵害商標權行為,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、消除影響,並賠償損失共計174萬餘元。
  5月22日,此案一審開庭(本報5月23日八版曾作報道)。庭審中,兩被告認為自身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,使用“海寧皮革城”並不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。
  武漢市中院審理後認為,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特有知名服務名稱和商標權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  法院判令,兩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,即不得仿冒“海寧皮革城”名稱,同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、立即拆除其市場內“海寧皮革城”字樣的標識並銷毀標註有“海寧皮革城”名稱的招商宣傳資料。
  法院同時判令,兩被告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787500元,賠償原告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5000元,此外還要承擔案件受理費29768元。
  目前,原、被告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。
  (原標題:“海寧皮革城”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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